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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8年8月被南阳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乔某某到西峡县**镇卫生院,看到住院病人谢某某让杜某某去药房缴费,跟随被害人杜某某到药房门口,将其放在药房门口柜台上的钱抽取15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在西峡县**镇**村高某某家居住时,趁被害人高某某外出,从其家中找到钥匙将卧室衣柜抽屉打开,抽取3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乔某某到西峡县**镇**村李某某家,趁李某某不备,将放在卧室床褥子下的现金抽取1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谢某某陈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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