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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98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灵台县******。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安莲湖分局执行。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其朋友即被害人黑某某在本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弟门”网吧上网,乔某某趁黑某某熟睡时盗窃其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K1手机逃离现场,后乔某某将手机销赃。9月5日,乔某某被抓获,其供述所得赃款550元已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96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鹤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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