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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2017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6月30日因盗窃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门口盗窃一整包共计8提珍木原浆手纸,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盗窃原浆手纸因无收据不予估价。

2、2018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路**号**超市盗窃“刘在芳”牌蜂蜜6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盗窃蜂蜜因无收据不予估价。

3、2018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层,盗窃丝蕴牌洗发露3瓶、丝蕴牌润发乳3瓶。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鉴定,被盗洗发露价值人民币97.35元,润发乳价值人民币164.7元,共计人民币26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表陈述:被害人代表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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