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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盗窃)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凌晨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用铁棍撬开被害人韩某某家院墙,欲在其院内羊圈中偷羊,被害人当场发现偷羊未遂。当日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翻入被害人朱某某家盗窃白鹅19只,经鉴定,被盗白鹅价值106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两次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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