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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路**号院,现住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延安**驾校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花园,现住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贸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路,现住延安市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贸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派出所,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属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路,现住延安市宝某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居民**区**号,现住延安市宝某某**居民**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宝塔分局大案中队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17日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3月至6、7月份,被告人乔某某租赁宝某某**小区门口**号门面房,店面为茶楼,内设麻将桌开设赌场,与被告人李某某、乔某乙(在逃)各出资200万元,并约定按1:1:1分红。

赌博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划水”麻将,每人每锅赌资为3万或5万元;一种为“棱子”麻将(推倒胡),每人每锅赌资为30万或50万元。每场麻将被告人乔某某给玩家用扑克牌发100分,J、Q、K每张牌准15分共计45分,l到10分和为55分。划水麻将规则为胡一把放胡人输45分,炸一把每人输25分,清七对、杠开每人输75分,有人100分输完该把麻将结束。被告人乔某某每锅抽头每人2到4分,3万的麻将每分300元,每把抽2400元到4800元。5万的麻将每分500元,被告人乔某某抽4000元至8000元。30万、50万的“棱子”麻将为推倒胡,每人2圈,每人100分,有人100分输完或者8圈麻将打完为一场结束。被告人乔某某每人抽2到4分,30万的麻将每分3000元,每场抽24000元至48000元。50万的麻将每分5000元,每场抽40000万至80000元。

被告人乔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记账、抽水、叫人,多次纠集参赌人员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贺某某等20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左某某负责赌场日常事务、提供便利。被告人郝某某负责接送赌场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便利。所有参赌人员的账务由被告人乔某某保底支付,并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梁某某进行赌场资金结算。

二、非法拘禁罪

1、2019年3、4月的一天17时左右,被告人乔某某、乔某甲、乔某乙(在逃)、李某乙、左某某、葛某某(未归案)得知被害人徐某某从日本坐飞机回国的信息,在北京首都机场将徐某某带到王府井附近一宾馆索要债务,尾随其出入,被害人徐某某担心对其个人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当晚与乔某乙一起住在宾馆房间内。第二天被告人乔某某、左某某、乔某甲、李某乙离开酒店,乔某乙、葛某某继续非法拘禁徐某某,直到乔某乙安排律师到北京重新更换借条后才让其离开。

2、2019午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甲安排司机李某乙找被害人徐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李某乙在西安市乐目射击俱乐部找到徐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乔某某,并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西安市曲江的“禅茶一味”茶楼,被告人乔某某随同宝某某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到西安,送达法律文书并要求徐某某偿还贷款,被害人徐某某表示无力偿还。被告人乔某某和李某乙开车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宝某某百米大道**酒店四楼**房间内,要求被害人徐某某还钱,限制其人身自由11天。期间,安排被告人李某乙在丽森酒店照看一晚。

3、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甲、李某乙在西安市找到被害人徐某某索要债务,后将其带至西安兰溪酒店,被害人徐某某表示无力偿还,限制人身自由2天。后被告人乔某甲要求被害人徐某某联系借款保证人更换借条,因保证人在延安,被告人乔某甲、李某乙又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延安市宝某某丽森酒店住宿一晚,第二天更换借条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办案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慕某某、康某某、景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李某丙、古某某等25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左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乔某甲、郝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左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乔某甲、郝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左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为从犯。被告人乔某某、左某某、乔某甲、李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乔某某、左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左某某、梁某某、乔某甲、李某乙、郝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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