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63********,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阳城工业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20年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中专毕业,住登封市阳城工业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1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5********,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阳城工业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4********,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东华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在登封市颖河路与谷路街交叉口乔某某实际经营的登封市市区金雕电动车门市内,以推销天津狮龙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雕牌电动车为名,以零元购电动车为促销手段,吸收资金并逐月返现的形式,通过业务经理李某乙、陈某某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累记向31名集资群众吸收存款共计67万元,案发前尚有565310元未兑付。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鲍**、陈某利、李某森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宏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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