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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庄**号,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原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七处处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1月1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在担任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七处处长期间,利用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职务便利,以需要收取成本发票开票费为由,向办事处负责人收取资金并将其中436112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方式,向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石家庄办事处负责人李晓某收取资金,并将其中163227元占为己有。

2、2017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以上述方式,向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唐山办事处负责人毛向某收取资金,并将其中272885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退交赃款436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张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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