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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职务侵占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焦作市**企业有限公司原后勤仓库管理员,住孟州市**小区**号楼**楼中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孟州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企业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以公司餐厅名义私自冒领酒水价值25731.9元,以公司餐厅补充食材名义虚开票据数额42200元,侵吞**公司财物共计679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后勤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主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中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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