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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止)。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开始,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的川塘村村民因本村的财务帐目、集体财产的管理等问题对村委会产生不满,为了引起关注,部分村民以村集体财产麓云酒店(也是村委会所在地)的租金过低为由,开始到麓云酒店进行静坐。从201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通过组建的微信“好友群”,在群中召集、煽动川塘村村民到麓云酒店聚集、围堵酒店大门,扩大事态,并号召村民在微群中发“红包”,由自己或指使陈某甲(另案处理)收取红包,用于购买饮用水、支付餐费等用途,以支持、保障参与聚集、闹事村民的后勤。此外,被告人乔某某组织村民围堵酒店大门、前厅,驱赶酒店客人、拉闸、断电。同时,被告人乔某某还亲自在麓云酒店大厅内倾倒垃圾、石块等,严重影响麓云酒店及承租在酒店内的麓云轩茶楼、小卖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麓云酒店、麓云轩茶楼及小卖辅的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乔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好友群”的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刘某甲、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被告人乔某某的同步录音录相、作案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惠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及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证据材料六份共三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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