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路**城**号楼**室。曾因赌博,于2005年5月、2007年8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没收人民币900元和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与钟某某(已起诉)因赌债纠纷,在通电话过程中相互争吵、诀骂,继而相约斗殴。钟某某邀集钟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及陈某某、钟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菜刀,驾驶车辆前往**会所处。被告人乔某某指使孙某某(已起诉)与钟某某殴斗,并提供了钟某某的手机号码。孙某某遂与钟某某电话联系相约在庐城镇**会所处殴斗。此后,孙某某电话邀约了张某甲(已起诉)让其提供刀具,自己驾驶从刘某某处借来皖******号牌宝马牌轿车至庐城镇越城路**网吧与张某甲见面。张某甲联系钟某乙(已起诉)准备刀具等。而后,孙某某驾车与张某甲一同至钟某乙女友租住房处,三人将张某甲存放该处的砍刀、防刺服携带上车。应孙某某要求,张某甲又通过钟某乙邀约了夏某某、周某某(均已起诉),孙某某驾车载张某甲、钟某乙至庐城镇网吧一条街、中心城**网吧处接夏某某、周某某上车后,一同前往庐城镇**KTV处,与孙某某、张某甲分别电话邀约的周某甲、徐某某(另案处理)汇合后,孙某某所驾车先行,周某甲、徐某某分乘各自所带车辆随后,一同前往**会所处。钟某某等人到达**会所处后,钟某某、钟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徐某甲等人持刀下车,在该会所附近寻找、守候对方人员及车辆。当孙某某驾车载张某甲、钟某乙、周某某、夏某某行至**会所处,见钟某某等人持刀站在路边,遂驾车继续北行,余某某发现后,告知钟某某等人该车是刘某某车辆,孙某某在车中,钟某某遂率先持刀追赶,钟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徐某甲亦持刀随后,陈某某、何某某驾车追至维也纳会所向北方向不远处,一前一后将孙某某所驾宝马车堵住。孙某某、张某甲、夏某某、钟某乙、周某某身穿防刺服持刀先后下车,钟某某、钟某某追上与孙某某、张某甲持刀相互砍打,打斗中孙某某不敌,逃离现场;钟某乙、周某某见余某某、张某某、徐某甲等人赶来,遂亦弃刀逃离现场。钟某某与张某甲持刀相互砍打后揪扯在一起,夏某某持刀上前砍打钟某某,钟某某拉扯张某甲抵挡,两人放弃揪扯后,钟某某持刀砍打夏某某,两人持刀互砍,钟某某持刀前来帮助钟某某,张某甲逃离时摔倒,夏某某将其扶起后一同逃离现场。双方互殴中,致张某甲右手大拇指等处受伤、钟某某头部等处受伤。经庐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钟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首要分子;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物证照片、病历、出院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钟某某、徐某甲、何某某、张某某、钟某甲、孙某某、钟某乙、周某某、夏某某、余某某、汪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黄某甲、胡某某、叶某某、刘某某、黄某乙、李某某、金某某、吴某某、胡某甲、王某某、陈某甲、汪某甲、钟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首要分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红
2019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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