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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汉族,专科,广元**农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园**单元**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青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乔某某串通投标罪

(一)2018年9月25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竹园镇银沙村、河口村(贫困村)雷竹产业项目(第三批)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被告人乔某某得知后,借用广元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四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景观公司)的资质,确定投标报价、安排被借用资质公司制作标书进行投标,于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乔某某借用的**绿化公司被确认中标,其中包件一中标价为99.3万元,包件二中标价为199.3万元,共计中标金额为298.6万元。

(二)2019年6月4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竹园镇银沙村、河口村第四批雷竹产业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被告人乔某某得知后,给**绿化公司经理张某甲4万元人民币,让该公司放弃投标。被告人乔某某决定以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借用**建设公司、**甲景观公司参与投标,给四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经理杜某甲支付2万元人民币,上述四公司按照被告人乔某某的要求确定报价制作标书进行投标。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乔某某担任经理的**建筑公司被确认中标,其中包件一中标价为198.6万元,包件二中标价为99.2万元,共计中标金额为297.8万元。

       2020年5月14日,青川县公安局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乔某某主动交代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乔某某行贿罪

2018年5月17日,四川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景观公司)被确认中标青川县竹园镇银沙村雷竹采购项目,2018年5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栽植雷竹16098株,单株价格15.53元,合同总价25万元;苗木栽植到甲方指定地点后7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已栽植苗木的,视同已交货并验收合格;所需苗木全部栽植验收合格接收后,办理支付70%苗木款,管护期满两年后成活率达到95%,甲方付清余款。2018年10月**乙景观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被告人乔某某实施。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乔某某借用的**建设公司中标青川县竹园镇银沙村、河口村(贫困村)第二批雷竹采购项目,2018年10月17日签订合同约定:银沙村栽植雷竹29328株,合同总价49.46万元(单株价格16.86元),河口村栽植雷竹29445株,合同总价49.46万元(单株价格16.8元);苗木栽植到甲方指定地点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已栽植苗木的,视同已交货并验收合格;所需苗木全部栽植验收合格接收后,办理支付70%苗木款,管护期满两年后成活率达到95%,甲方付清余款。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乔某某借用**绿化公司串通中标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竹园镇银沙村、河口村(贫困村)雷竹产业项目,2018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约定:银沙村栽植雷竹58775株,合同总价99.32975万元(单株价格16.9元),河口村栽植雷竹117661株,合同总价198.84709万元(单株价格16.9元);苗木栽植到甲方指定地点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已栽植苗木的,视同已交货并验收合格;所需苗木全部栽植验收合格接收后,办理支付70%苗木款,管护期满两年后成活率达到95%,甲方付清余款。

2018年8月14日,竹园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与竹园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河口村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黄沙村辖区实施。

被告人乔某某实际购买雷竹92100株栽植到上述项目确定的地点后,2018年11月20日竹园镇人民政府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被告人乔某某向验收组等人员行贿,验收栽植雷竹数为197217株,截止案发前实际拨付资金359.3902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乔某某以担任经理的**建筑公司串通中标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竹园镇银沙村、河口村第四批雷竹产业项目,2019年7月5日签订合同约定:银沙村栽植雷竹117661株,合同总价198.611768万元(单株价格16.88元),河口村栽植雷竹58775株,合同总价99.2122万元(单株价格16.88元);苗木栽植到甲方指定地点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已栽植苗木的,视同已交货并验收合格;所需苗木全部栽植验收合格接收后,办理支付70%苗木款,管护期满后成活率达到95%,甲方付清余款。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银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竹园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银沙社区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黄沙村辖区栽植40000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银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竹园镇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银沙社区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金牛社区栽植8000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银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竹园镇梁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银沙社区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梁沙社区栽植21661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银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竹园镇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银沙社区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竹园社区栽植8000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银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竹园镇清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银沙社区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清江社区栽植40000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与竹园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河口村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黄沙村辖区栽植9400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与竹园镇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河口村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白沙社区栽植47000株。

2019年7月6日,竹园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子山乡金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飞地扶贫”协议,约定将河口村雷竹产业项目安排在金山村辖区栽植2375株。

被告人乔某某实际购买雷竹86189株栽植到上述项目确定的地点后,2019年12月13日竹园镇人民政府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2019年7月14日竹园镇雷竹栽植工作会上确定雷竹到达后下车点明株数),被告人乔某某向验收组等人员行贿,到货验收栽植雷竹数为169501株,截止案发前实际拨付资金219.9978万元。

(一)被告人乔某某送给竹园镇党委书记郭某某财物的事实。

1. 2019年春节前,乔某某在青川县**小区郭某某家楼下,送给郭某某国窖1573白酒4瓶和人民币10万元。当天,郭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乔某某。

2.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乔某某在广元**餐厅送给郭某某国窖1573白酒6瓶。

3. 2019年国庆节的一天,乔某某在**大桥通过黄某甲送给郭某某国窖1573酒6瓶。

4.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乔某某在**大桥通过黄某甲送给郭某某国窖1573白酒12瓶和国五液白酒6瓶。

(二)被告人乔某某送给竹园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某甲财物的事实。

1. 2019年5月的一天,乔某某在竹园镇镇政府办公室送给王某甲南京九五至尊香烟2条。

2.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乔某某在竹园镇镇政府办公室分两次送王某甲人民币共计4万元、细支中华香烟2条和软中华香烟2条。2019年11月,王某甲在其办公室将乔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和香烟4条退还乔某某。

(三)乔某某送给竹园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白某某财物的事实。

1. 2019年11月的一天,乔某某在竹园镇镇政府办公室送给白某某人民币1万元和大重九香烟2条。

2.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乔某某在剑阁县下寺镇**小区门口,送给白某某人民币2万元、国五液酒12瓶和软中华香烟2条。

(四)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广元东坝**茶楼送给竹园镇原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车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五)乔某某送给竹园镇经济发展办主任、项目办负责人王某乙财物的事实。

1.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乔某某在竹园镇人民政府停车场送给王某乙国窖1573白酒6瓶。

2. 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为王某乙支付剑阁县**工程项目投标报名费0.75万元。

(六)2019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广元**地下车库通过王某乙送给竹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副镇长雍某某国窖1573白酒6瓶。

(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竹园镇人民政府附近超市前,被告人乔某某通过王某乙送给竹园镇财政所所长谢某某国窖1573白酒6瓶。

(八)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广元市**公路边送给竹园镇原党委委员姚某某人民币1万元。十多天后姚某某将1万元退还给乔某某。

(九)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竹园镇林业站送给竹园镇林业站站长赵某某国窖1573白酒12瓶。

(十)2018年雷竹项目验收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银沙村村委会办公室送给银沙社区党委书记王某戊0.5万元,王某戊当即退还给了乔某某。

(十一)被告人乔某某送给竹园镇银沙社区居委会任冯某某财物的事实。

1.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乔某某在竹园大桥送给冯某某国窖1573白酒2瓶。

2.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乔某某在竹园大桥送给冯某某荷花香烟1条。

(十二)2018年竹园镇河口村雷竹项目验期间,在竹园镇人民政府院内,被告人乔某某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某软中华香烟2条。

(十三)2018年竹园镇河口村雷竹项目验期间,在竹园镇人民政府院内,被告人乔某某通过李强送给竹园镇工作人员陈某甲软中华香烟2条。

(十)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在竹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张某丙家中,被告人乔某某送给张某丙人民币0.2万元、国窖1573白酒6瓶、硬中华香烟2条。

(十五)被告人乔某某送给黄沙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丙财物的事实。

1. 2018年黄沙村雷竹项目验收结束后,在竹园镇黄沙村村委会,乔某某送给王某丙人民币0.8万元。

2.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乔某某微信转账送给王某丙0.1万元

(十六)2018年黄沙村雷竹项目验收结束后,在竹园镇黄沙村村委会,被告人乔某某送给黄沙村文书陈某丙人民币0.5万元。

(十七)被告人乔某某送给竹园镇白沙社区党委书记王某丁财物的事实。

1.  2019年12月30日,乔某某通过转账送给王某丁1万元。

2.  2020年1月20日,乔某某通过转账送给王某丁4.4万元

3.  2020年1月份的一天,在竹园镇白沙社区一社王某己家门口,乔某某送给王某丁细支宽窄香烟1条。

(十八)2020年1月份的一天,在竹园镇白沙社区一社王某己家门口,乔某某通过王某丁送给竹园镇白沙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某丁硬中华香烟1条。

被告人乔某某送与他人白酒和香烟价值共计6.63566万元。   

青川县监察委员调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其行贿犯罪事实。

青川县监察委员调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的亲属等代为上交涉案款物,其中人民币30万元,国窖1573白酒30瓶,国五液白酒6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投标相关资料、采购项目资料、资金拨付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甲、邱某某、黄某乙、杨某甲、胡某某、张某乙、杜某甲、庄某某、某乙、郭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姚某某、陈某甲、张某丙、雍某某、车某某、王某乙、谢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丙、王某丁、陈某丁、王某戊、冯某某、贺某某、杨某乙、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中标项目金额596.4万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566万元,其中未遂10.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221.118388万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全昌

检察官助理 :游  峰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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