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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819号

被告人乔某某,,199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10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9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乔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宋某某认识后,谎称可以帮助宋某某办理大额信用卡,并借办卡需交包装费、办卡费用结清才能交卡等理由,先后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2000余元,并将所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及家庭开支。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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