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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 2019年5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以自用为由与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黑色的奥迪A6轿车(车牌号:豫R*****),约定租期三天(2018年5月20日至5月23日),租金650元/天,押金5000元,共支付6500元。合同到期后乔某某未还车并一直推脱。后在郑某某的再三催促下,2018年6月1日乔某某电话告知郑某某准备再续租一个月,约定租金为500元/天,乔某某给郑某某微信转账7500元,称剩余的租金随后补齐。期间,郑某某多次给乔某某打电话催要余款,但乔某某一直推脱。2018年6月底,郑某某再次联系乔某某,但乔某某电话显示停机,郑某某微信也被对方拉黑。后郑某某通过车载定位发现被租车辆停放于南阳市**路**社区一个村道里,经查,车辆已被乔某某于2018年6月1日以22000元抵押给李某某,所得钱款全部自用。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2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的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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