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93*****,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办理临时离监,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和22日,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路东的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分别以沃某云和彭某全的名义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贷款购买两辆上海大众途昂牌汽车,两辆车的贷款金额共计35万元,后偿还一期贷款11576.25元。贷款购车后,采取不办理车辆上牌、抵押手续而直接转卖套现的方法牟利。贷款到期后无人偿还,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代为偿还贷款共计33842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胜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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