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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河南省濮阳市、山东省济宁市、江苏省沛县、山东省滕州市、山东省菏泽市等地,采取虚构能为他人免费领取梳子、老花镜、鸡蛋等礼品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时某某、赵某某等12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时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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