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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8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编码:1303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组。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移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秦检公诉交诉【2017】2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乔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闫某某(已判决)于2015年6月19日在被害人印某某经营的驰迪租车公司租走车牌号为冀C*****的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后被告人乔某某、闫某某(已判决)将该车卖掉,被告人乔某某获得中介费5000元。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210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韩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796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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