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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号,住址同上。曾因盗窃于2008年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专科毕业,原系荥阳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荥阳市**镇**村**号,住址荥阳市**家园**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号,被告人王**与乔**经预谋后,从**汽车租赁公司郑州第三分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豫A*****白色大众速腾轿车后,对被害人程**谎称和该租赁公司有债务纠纷,该车辆系租赁公司转让给乔**的,骗取程**信任后由被告人乔**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程**,所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一份;乔**前科证明一份;王**无犯罪证明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立案决定书一份:到案经过两份:破案报告书一份:微信账号信息截图两张;程**给乔**转账的明细:程**提交的借条、车辆买卖协议、车辆转让协议的复印件:乔**与王**聊天记录截图共五十五张;**汽车租赁公司提交的证明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租赁合同、验车单:收到条及谅解书各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王**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乔**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王**现取保候审在家。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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