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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经销有限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利用网络,通过冒充被害人董某甲微信好****,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00.00元,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所得赃款被乔某某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乔某某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和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国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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