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乔某某(化名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隆尧县**镇**村**2号,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北世纪城**号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被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私信的方式,认识了张某某,后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乔某某微信号:wxid id3req105h**,昵称:飘过下雨天;张某某微信号:wxid p3zkwjle8**2,昵称:我爱我家),二人开始微信聊天,乔某某自称叫“徐某某”,并利用张某某迫切给儿子找对象的心理,取得了张某某的信任。因乔某某平时喜欢在麻将馆打麻将,欠了钱,就想找个理由骗张某某的钱。2020年3月15日,乔某某谎称开车去找张某某玩的途中,在南和县**镇发生交通事故需2000元处理,让张某某给其转钱,当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乔某某发了1500元红包,后乔某某又以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某要钱,并打电话教会张某某用微信转账,共计骗取张某某20000余元。之后乔某某又谎称其母亲住院、母亲去世、父亲去世、开服装店等事由需要资金向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信以为真,就通过微信发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乔某某支付钱财。截止2020年5月7日张某某报案时,乔某某共计骗取张某某74900元。乔某某将所骗的赃款用于还债、交房租和日常生活消费,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群岭
2020年9月10日
(任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