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乔某某携带提前伪造的阿克苏市**农场**园艺场安某某果园承包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安某某果园授权委托书,向被害人罗某某抵押借款100000元,后罗某某转入被告人乔某某银行卡内94000元,后乔某某在归还6000元后不知去向。
2、2016年1月8日,被告人乔某某在阿克苏市**路**桥附近雇佣一名陌生男子冒充安某某,带着受害人田某某到**农场实地勘察果园,后到阿克苏市**市场**楼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受害人田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并将事先伪造好的阿克苏市**农场**园艺场安某某的果园承包合同给田某某作为抵押,1月9日田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农业银行给乔某某转账5万元,后乔某某归还1.5万元后失去联系。
3、2016年1月21日,在阿克苏市**菜市场居民点宋某某的家中,被告人乔某某用伪造的阿克苏市**农场**园艺场果园承包合同抵押给受害人王某某,骗取4万元现金。
4、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在阿克苏市**广场**街的一家茶楼内,利用伪造好的阿克苏市**农场**园艺场安某某、安某某的果园承包合同以及**歌舞厅合作协议先后两次骗取受害人曾某某现金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2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词;
3辨认笔录;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20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康
附:1.被告人现羁押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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