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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庆安县**中学**,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山**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找到其朋友张某某谎称其表哥孟某某干工程需要借款,让张某某帮助其借款,张某某介绍乔某某到其朋友被害人于某某(女,37岁)处借款。乔某某指使其朋友胡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其表哥孟某某以干工程需要借款为由向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时间三个月,胡某某以孟某某的名字签订欠据,乔某某做担保人,于某某交给胡某某人民币170,000元(利息人民币30,000元直接扣除)。借款到期后胡某某未按时还款,于某某找乔某某要求还款,乔某某一直拖延不还款,直至2015年9月7日,乔某某手机关机逃匿,于某某无法与乔某某取得联系,于某某报案。乔某某将此款中人民币7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其余资金被其挥霍。2016年2月2日,胡某某向于某某偿还人民币19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欠据、银行流水等;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返还部分赃款,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至人民币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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