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10月被行政拘留10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虚构红星美凯龙董事长女婿、原外交部主任孙子的身份,采用伪造文书等手段,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得香烟、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50元。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已退清赃款。分述如下:
1. 2019年9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以帮忙承接长春红星文旅城梦吉林项目二至四期工程为由,骗取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参2盒、鹿茸1盒、鹿鞭1盒、林蛙油1盒以及价值人民币1226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
2.2019年9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以帮忙承接长春红星文旅城梦吉林项目二至四期工程为由,骗取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98元的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长白山(德容天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SM-W2019手机1只。
3.2019年10月,被告人乔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以帮忙承接工程为由,骗取**园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26元的软中华香烟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雯琪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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