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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2********,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现住西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检察长批准,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以自己可以代办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7万余元,所获赃款挥霍。后乔某某通过网络以单个500元的价格为李某某、刘某某等各办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乔某某自动到西峡县公安局五里桥派出所投案。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乔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刘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图片、支付宝、微信转账账单截图、支付交易明细、调解协议书及借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庞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腊某某 、马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乔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雄

助理检察员:王乐

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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