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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街**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乔峦波求购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车辆到铁岭市银州区龙翔小区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约0.4克甲基苯丙胺,后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绕城高速公路宁官西收费站出口路边,将上述约0.4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在此等候的李某某。被告人乔某某在驾车运送毒品的途中,又收取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其发送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乔某某共获利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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