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住六盘水市**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8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1,又名田某2,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10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被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6月6日被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某1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田某1电话联系乔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向乔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500元的毒资。被告人乔某某收到毒资后,遂联系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向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800元毒资。周某某告知乔某某毒品存放地点后,乔某某遂将毒品存放地转告田某1。同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1拿到毒品并将其藏匿于自己内裤中后离开现场并前往乔某某家,后其在乔某某家吃晚饭后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田某1的内裤中搜出一包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同时公安机关在乔某某家中将乔某某抓获。经称量,从田某1内裤中搜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11.03克,净重10.73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抓获经过、刑事
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田某1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20】219号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疑似物封存笔录、毒品疑似物开封、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量、辨认、搜查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田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1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吴 勇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田某1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3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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