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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贩卖毒品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住**楼**单元**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乔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与北极道口交汇处,以1200元的价格将6、7分左右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高某某。

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乔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与北极道口交汇处,以1200元的价格将6、7分左右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违法行为人高某某。

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于在吉林市龙潭区吉化二小对面楼四楼中门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家,以1500元的价格将6、7分左右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违法行为人高某某。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乔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吉化二小门口对面楼四楼中门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家,以2500元的价格将1克左右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违法行为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高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图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船营公安分局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吉林市公安局涉案财务保管台账、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船营公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乔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执行回执、接触社区戒毒通知书;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多次贩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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