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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乔某甲,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于2019年6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驾驶豫CG****黑色越野车从宜阳县盐镇乡回高村乡温村,行至温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拐弯时,因未注意观察,致使车辆碾压到蹲在路口的被害人乔某乙,乔某乙于次日死亡。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乔某乙符合因外力致全身多发伤,而引起创伤性失血休克,并发肺淤血、水肿,最终导致其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周某某、乔某丙等人的证言;

(3)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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