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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4月,在受聘于山东**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从事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新电影院拆迁片区土地丈量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承诺为其增加被拆迁房屋、土地面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诈骗罪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4月,以帮助增加被拆迁房屋、土地面积为由,分别骗取赵某某人民币50000元、杨某某人民币41000元。案发前返还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杨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估价报告;2.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剑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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