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1********,汉族,高中毕业,西峡县**街道**组原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镇**巷**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张某某为了在西峡县城区**组**化工厂原址上开发房地产,在西峡县城区**超市对面巷内程某某家中,张某某将收取的程某某入股西峡县**中心土方工程的10万元现金送给时任**组组长的被告人乔某某,后乔某某将10万元用于自己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安
赵玉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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