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刑警协神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4日,郭某某(已判决)在新乐市注册成立了新乐市瑞德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郭某某以瑞德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代办员宣传、许诺以高息回报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新乐市何家庄村木耳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储户存款支取及利息、代办员手续费、瑞德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开销。经鉴定,截止2014年11月30日,未退还资金17210159元,涉及767人1128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瑞德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股金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静
2020年3月24日
附:
1、案卷壹拾贰册;
2、被告人乔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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