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乔某某,化名: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道**号**家属楼**单元**楼,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号楼**单元**室。2009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到下元商贸城附近的虎峪河南沿岸处置一起打架事件,现场发现被告人乔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有一支疑似制式手枪,其中弹夹内有5发子弹,在挎包内的一个黑色皮质方块小包内发现疑似子弹26发。
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枪支的枪套擦拭棉、枪体握把擦拭棉、枪体套筒摩擦纹处擦拭棉、弹夹内第二颗子弹擦拭棉、黑色小包内子弹擦拭棉检材上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05×1017。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31发疑似弹药均为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弹药;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6.辨认笔录:证人戴某某和杨某某辨认挎包的笔录;7.视听资料:天眼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8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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