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现住海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9年6月23日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由海林市公安局山市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为了加固放牛围栏擅自在海林林业局治山林场施业区64林班5、6、7、13小班和81林班1、2、3小班内使用手锯伐倒林木幼树为:紫椴、暴马子、榆树、落叶松、赤杨、青楷槭、山桃、柳树共计108株,立木蓄积0.6352立方米,其中紫椴2株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评估,林木价值和森林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5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锯一把;
2、书证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扣押笔录、海林林业局检验报告、林木损失和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森林生态修复费用鉴定报告书;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鹤鑫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原侦查卷宗2册;
5.随案移送全部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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