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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骗取贷款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中专文化,上蔡县**镇**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2019年9月10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张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乔某某商量,以乔某某作为主贷人向上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00万元贷款。在该笔贷款申请过程中,张某甲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虚假手续,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张某甲贷款手续及用途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积极参与配合。2012年8月28日上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乔某某购销小麦的名义向乔某某发放贷款1500万元,并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上蔡县**的土地作抵押,该笔贷款贷出后被张某甲用于房地产开发。后张某某将抵押物**土地盖成小区予以出售,出售后没有及时归还贷款,导致上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追回该笔贷款,对上蔡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戚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吕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寇某、任某某、郭某某、涂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越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和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3.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张某甲贷款手续及用途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积极参与配合,骗取其他金融机构1500万人民币,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志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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