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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乔某乙、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昌黎县**********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昌黎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昌黎县**镇**村**号,现住**镇**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魏某某、乔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吉祥尚府小区马路边市场,被告人乔某甲和刘某某因为卖货占地方发生纠纷,双方正在争吵协商的时候高某某过来劝说。高某某在劝说乔某甲时与乔某甲发生口角互相对骂,被告人魏某某和乔某乙看到后过来帮乔某甲。高某某举手欲打魏某某,乔某甲、乔某乙看到后和魏某某三人一起对高某某进行殴打。2020年6月11日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书证;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人高某甲、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乔某甲、魏某某、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魏某某、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魏某某、乔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魏某某、乔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丽萍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魏某某、乔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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