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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乔某乙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27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路**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路**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驾驶牌号为豫P****5的黑色丰田汉兰达SUV,沿G1503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在**路出口附近与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行车纠纷,后在下匝道附近双方停车,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对被害人崔某某、戴某某实施殴打、推搡,造成崔某某、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崔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戴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6日事发后,双方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崔某某、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被两名被告人殴打、推搡致伤的事实。

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因行车纠纷随意殴打、推搡两名被害人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崔某某右侧第3、5前肋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戴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5.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崔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乔梓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乔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燕玲

检察官助理:万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被告人乔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12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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