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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乔某乙等破坏生产经营、危险驾驶等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27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归州镇,住湖北省秭归县**********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归州镇,住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秭归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乔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21日、7月24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

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父子发现秭归县**镇**村**组责任田柑橘树被人破坏,怀疑是同组村民被害人熊某某家人所为遂产生怨恨报复之心。乔某甲、乔某乙先后欲对熊某某责任田的柑橘树损毁,遭到乔某甲妻子李某某的坚决反对和劝阻。当天晚上21时许,乔某甲拿着镰刀到熊某某责任田梨花尖的柑橘田内对柑橘树进行破坏,乔某乙随后拿着手锯到熊某某梨花尖柑橘田内,用手锯对柑橘树进行毁损。2020年3月18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勘验,熊某某责任田梨花尖的柑橘“伦晚”树62棵被刀和手锯将树杆根部毁坏。2020年5月11日经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柑橘树认定价格人民币为2.15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镰刀、手锯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和乔某丙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乔某丁、乔某戊等人的证言;5.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勘笔录;7.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乙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廪君大道84号刘某某家与肖某某、蒲某某、吴某某吃饭饮用白酒后,驾驶鄂E9**号**牌小型汽车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长途汽车站出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乔某乙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口头传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2020年5月4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乔某乙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蒲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乔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和乔某乙对指控的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乔某乙对指控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故意毁损他人柑橘树,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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