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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薛某某等九人贩卖毒品、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78********,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人,住绛县**镇**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乔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3********,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住洪洞县**村**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住临汾市段**乡**村。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住临汾市**路**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张**,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65********,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住临汾市**镇**街**号。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无极县人,住无极县**镇**村。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薛某某等九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12月10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乔某甲利用伪造购销合同的方式,从山西振兴药业有限公司套取大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片、阿普唑仑片,违法向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又从被告人薛某某处违法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销售。2018年3月,乔某甲将山西振兴药业有限公司1200余万片阿普唑仑散片运回家中,包装后向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52460元。

2、2015年以来,被告人乔某乙假借曲沃县人民医院、繁峙县博爱医院等名义,从山西振兴制药公司套取大量阿普唑仑片、地西泮片,从乔某甲处购买艾司唑仑片三件,违法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及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582005.5元。

3、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利用伪造购销合同的方式,从陕西宝珠药业有限公司套取大量地西泮片和艾司唑仑片,违法向被告人乔某甲、马某某等人销售。又从被告人乔某甲处违法购进阿普唑仑片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454708元。

4、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卫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以内蒙古普照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从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套取大量苯巴比妥片和地西泮片,后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80050元。另外,被告人郭某某以同样方式帮助齐某某(另案处理)套取苯巴比妥片和地西泮片,销售数额60000余元。

5、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从被告人薛某某、许某某、卫某某等人处购买大量苯巴比妥片和地西泮片。违法向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25000元,获利196100元。

6、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从被告人许某某、卫某某、齐黎明(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进苯巴比妥片和地西泮片,违法向程某某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856200元。

7、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以孝义康宁医院名义,多次从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套取大量苯巴比妥片和地西泮片,违法向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09400元。

8、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乔某乙处多次购进苯巴比妥片和地西泮片,从董晓云处多次购进氯酚待因片,违法向他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712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等药品销售记录、乔某甲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物流公司发货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甲、薛某某等九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等九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薛某某、卫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造栓,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卫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被告人乔某乙、薛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二十二册及卷外材料一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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