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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男, 1989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乔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乔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驾驶苏C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沂市钟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沭滨小区西门地段,因疏于观察,与行人张某乙相撞,致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7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张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被告人乔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乙病情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枫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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