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马村**选煤有限公司**,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甲在高平市原村乡冯村村大盘鸡饭店饮酒后驾驶晋E****7小型面包车沿高平市唐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原村乡常庄村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乔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乔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电话:185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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