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住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内黄县公安局亳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乔某甲饮酒后驾驶豫EB****号小型轿车从郑州市区出发前往河南省内黄县,10月25日1时07分许车辆停在京港澳高速公路571公里加600米东半幅第二车道内,被告人乔某甲在驾驶位睡觉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甲供述与辩解;3.证人郑某某证言;4.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及血样送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杨杰
2020年10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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