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教师,祖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县,住寿宁县**镇**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饮酒后驾驶闽J-E****号小轿车从寿宁县鳌阳镇东区笔架山景园往环城路广场新村(村尾)方向行驶,同日20时09分,途经寿宁县消防救援大队门口附近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乔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缪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坤养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路**室,联系电话1377479****
2. 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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