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1时50分,被告人乔某甲无证驾驶吉GT****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大安市安广镇**火锅店附近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理化2020-177-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6.61mg/100mL。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荆某某、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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