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永某某,乔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4********,汉族,初中毕业,**。住郑州市航空港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乔某甲与乔某丙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沿中牟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交叉口东约100米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乔某甲体内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2.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乔某丙证言;3、被告人乔某甲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乔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429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住郑州市航空港区**办事处**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