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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E*****二轮摩托车沿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金沙路往干溪集镇方向行驶,行至金沙路金沙桥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乔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书、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乔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09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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