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甲故意伤害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5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1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6时许,在中牟县**镇**村被害人乔某乙家门前,被告人乔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乔某乙发生争吵、辱骂,被告人乔某甲的妻子黄某某见状即参与辱骂,继而与被害人乔某乙发生撕扯。之后,被告人乔某甲持铁锨将被害人乔某乙的头部、胳膊处等身体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乔某乙所受损失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乔某丙、黄某某、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乔某乙陈述;4.被告人乔某甲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乔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甲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