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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20年3月1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邀请被告人乔某甲到其新买的房子看风水,乔某甲就开车去了张某某居住的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在小区北门口停车后等着张某某,后被害人李某某(系张某某妻子)接孩子回家,看到了张某某拿着包从小区北门口出来,李某某怀疑张某某要跟着乔某甲走,李某某就和张某某打了招呼,张某某就继续往外走,后李某某就到了乔某甲汽车的副驾驶位置,李某某就敲了乔某甲汽车的车窗户,乔某甲将车玻璃落下了一些,李某某就和乔某甲说话,并用手拽住了车玻璃,后乔某甲因为不认识李某某,认为李某某精神有问题,就发动汽车,汽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李某某摔在地上,致使李某某头部受伤,乔某甲未停车径直开车离开了现场。2019年6月19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伤情达重伤二级,后被告人乔某甲对伤情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某伤情再次进行了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住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2880****。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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