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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5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乔某甲分别在钟祥市冷水镇乔坡村、杨岭村入户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8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乔某甲到钟祥市**镇**村**组,趁胡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窗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

2020年6月初,被告人乔某甲到钟祥市**镇**村**组,趁乔某乙家中无人且门未上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50元。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甲到钟祥市**镇**村**组,趁张某某家中无人,用老虎钳夹断大门把手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10元。准备离开的乔某甲发现张某某夫妇回家便藏匿在衣柜中,后被张某某夫妇抓获并报警。被盗的现金人民币21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虎钳(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乔某乙、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钟祥市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燕

检察官助理:徐倩倩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被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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