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街**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乔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乔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聊天软件互相加为QQ、微信好友,乔某甲虚构自己系名牌大学毕业、现从事人力资源工作,骗得刘某某的好感,二人确定了网恋关系。2020年3月31日至4月13日期间,乔某甲编造其需要还房贷、还高利贷、替老板结账、做手术急用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诈骗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刘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乔某甲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乔某丙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乔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羁押在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