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乔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左右,时任**乡**村党总支书记赵某某(已判决)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与被告人乔某甲合谋,采取建设违章建筑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后二人共同出资在**乡**村**组乔某乙家西南空地上违规突击建成六间简易平房,后经赵某某安排,该违建房屋以乔某甲及女儿乔某丙、乔某丁的名义向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申报拆迁后,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4016.12元。其中乔某甲分得人民币24940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甲户籍信息、银行账户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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