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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诈骗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乔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张某甲儿子的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后,乔某以帮其儿子退还赃款和跑事为由,分两次收取张某甲现金共计8.9万元,至2019年3月份张某乙诈骗案开庭前,张某甲多次找被告人乔某索要8.9万元钱,乔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将钱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政治面貌证明、到案证明;

2、指定管辖决定书、处分决定、材料说明、证明;

3、证人张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乔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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